藝術之美,有如一幅幅匠心獨具的畫作和雕刻品,在其中展現了藝術家的靈感和技藝。當我們欣賞一幅美麗的油畫或一尊雕像時,常常不禁為藝術家的天賦和創意所感動。這些作品以獨特的方式展示了各種形式和色彩,讓觀者感受到美的享受。就像上古藝術一樣,這些作品蘊含著深刻的文化底蘊和歷史價值,通過它們可以窺見古代文明的光輝和智慧。

無論是古今中外的藝術作品,都是藝術家以心為筆、以手為刀創作出來的。他們通過精湛的技巧和獨特的表現方式,將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融入到作品之中,使之充滿生命力和魅力。這些作品不僅反映了藝術家對世界的觀察和理解,也成為後人學習和欣賞的對象。

藝術之美是永恆的,它能夠啟發人們的想像力和創造力,激發人們對生活的熱情和向往。無論是上古藝術還是現代藝術,都是人類文明的寶貴遺產,應該珍視和傳承下去。讓我們一起沉浸在藝術的海洋中,感受其中蘊含的無限魅力和韻味吧!

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)長榮航空不滿108年罷工向工會及成員求償,遭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。長榮請求撤銷,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,長榮合法行使訴訟權,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撤銷裁決確定。

全案緣於,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,長榮航空空服員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,長榮航空翌日即提起民事訴訟,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3400萬元。

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,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9年2月底作成裁決,確認長榮請求工會會員給付3400萬元的行為,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,並命長榮航空應於內部網站「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」公告裁決主文14日以上,並將公告事證存查。

長榮航空不服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經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,提起上訴,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。

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雇主對於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應權衡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、正當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。

二審指出,工會及其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行為事實,是否具有免責的正當事由,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,雇主為維護權益,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,雖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的不利益,但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,應認行使訴訟權具有正當性,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。

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本件事實明確,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,並自為判決,撤銷勞動部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,並判決確認勞動部要求長榮航空公告裁決主文違法。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。(編輯:蕭博文)1130822



本文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95%B7%E6%A6%AE%E8%88%AA%E7%A9%BA%E5%9B%A0%E7%BD%B7%E5%B7%A5%E5%90%91%E